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 助企纾困保障民生
日期:2022-06-01 浏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汽车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等17个其他特困行业,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部分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年底。对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

《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大型企业,有条件的省份可进一步拓展至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要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